等级保护的等级要求

等级保护的等级要求

 

第一级(自主保护级):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、个体企业、中小学,乡镇所属信息系统、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。

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
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

 

第二级(指导保护级):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;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。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。

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,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。

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

要求备案,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

 

第三级(监督保护级):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,例如涉及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。

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、调度、管理、指挥、作业、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、地市的分支系统;中央各部委、省(区、市)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;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。

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。

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

要求备案(可以进行专家评审)、测评(每年一次),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

 

第四级(强制保护级):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、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。例如电力、电信、广电、铁路、民航、银行、税务等重要、部门的生产、调度、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。

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,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。

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、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

必须进行专家评审、备案、测评(每半年一次),并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监督、检查

 

第五级(专控保护级):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、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。

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。

依据国家管理规范、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需求进行保护

必须进行专家评审、备案,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,并接受国家指定专门部门的专门监督、检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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